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年3月,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本院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9月。
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茲甲○○於97年5月1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按係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710號判決),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