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建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 許台澎金台澎 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鍾義 律師被上訴人詠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梁育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錦昌法官李炫德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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