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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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83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李」。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父 鍾騰燈 現已死亡,其生前未照顧聲請人,過世時其家人也未告知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甲○○未曾見過鍾騰燈之父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懷孕時,鍾騰燈及其父母從未來看過,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二款規定,聲請宣告變更聲請人姓氏為母姓「李」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鍾騰燈之戶籍資料查核屬實,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㈡聲請人生父鍾騰燈自聲請人出生後,未曾盡到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且現已死亡,聲請人本件請求,符合聲請人之利益,且與上述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二、四款規定並無不合,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家事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