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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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 楊福仁 即裕上企業行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蘇志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 賴彥縉 即盛達土木包工業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
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