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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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16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LEMENTINDUSTRIALCORP、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三寶陳文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ELEMENTINDUSTRIALCORP.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陳三寶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陳三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文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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