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3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33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方連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連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方連彬與 方附國 為同一人之證明文件,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