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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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4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邱創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邱創源於民國89年04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07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69375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