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159號聲請人 莊凱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皓翔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提示日(發票日為民國104年5月16日,提示日為民國103年5月17日,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李皓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