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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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周季楓 上列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賴偉仁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無附件一(經濟部函),請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偉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