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157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張忠義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張為先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張為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鄰○○路○○○號)於106年4月2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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