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宋鳳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 陳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分106年度交簡字第
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陳盈螢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婉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