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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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宋鳳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被告 陳博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分106年度交簡字第
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陳盈螢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