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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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26號聲請人 何嘉昇 律師相對人慕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何嘉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黃文利 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前股東臨時會議決議選任黃文利會計師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經黃文利會計師同意,爰聲請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畢,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且前經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股東臨時會指定黃文利會計師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亦徵得黃文利會計師同意,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庭113年6月7日士院鳴民司寬113年度司司155字第1139014667號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事會議事錄、黃文利會計師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相對人各項帳冊保管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2至70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司字10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155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淑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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