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39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33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裕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27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易字第874號),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徐裕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徐裕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使用其當時女友即不知情之陳○君手機內之通訊軟體,佯裝為陳○君,以急用為由,請求陳○君之友人 羅葦婷 匯款資助,致羅葦婷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陳○君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湖口郵局帳戶(帳號詳卷,下稱甲帳戶)、陳○君女兒陳○妤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湖口郵局帳戶(帳號詳卷,下稱乙帳戶)內,徐裕洺並利用持有甲、乙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之機會,將款項轉出或提領一空。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徐裕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君、羅葦婷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甲、乙帳戶交易明細、證人羅葦婷所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等各1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本案被
告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多次以相類似手法詐欺同一被害人羅葦婷,使被害人多次匯款,主觀上應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竟以前揭方式詐取被害人錢財,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且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所為實可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以被告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審易卷第15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對於法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本案犯行所詐得之款項共計14萬2840元,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帳戶匯入日期匯入金額(新臺幣)提領日期提領金額(新臺幣)備註1乙帳戶109年2月19日3000元109年2月19日3000元2乙帳戶109年2月23日2000元109年2月23日2000元3乙帳戶109年2月24日2000元109年2月24日2000元4乙帳戶109年2月26日4000元109年2月26日3000元109年2月26日1000元5乙帳戶109年2月27日2000元109年2月27日2000元6乙帳戶109年2月28日3000元109年2月28日3000元1500元1500元7乙帳戶109年3月1日2000元109年3月1日2000元8乙帳戶109年3月2日5000元109年3月2日5000元9乙帳戶109年3月3日8000元109年3月3日8000元10乙帳戶109年3月4日1000元109年3月4日1000元11乙帳戶109年3月5日3100元109年3月5日1000元1000元1000元12乙帳戶109年3月6日5500元109年3月6日2000元1600元1000元13乙帳戶109年3月7日3000元109年3月7日2000元14乙帳戶109年3月7日1000元109年3月7日1900元109年3月8日1000元15乙帳戶109年3月8日6000元109年3月8日4000元16乙帳戶109年3月8日1萬元109年3月8日4000元6000元1000元109年3月9日1000元1000元1000元17甲帳戶109年3月9日3000元109年3月10日3000元18乙帳戶109年3月11日2000元109年3月11日2000元19乙帳戶109年3月11日1000元109年3月11日1000元20乙帳戶109年3月12日1500元109年3月12日1000元109年3月13日500元21乙帳戶109年3月13日900元109年3月13日900元22乙帳戶109年3月13日5800元109年3月13日5800元23乙帳戶109年3月16日2000元109年3月16日3000元(其中1000元與本案無關)24乙帳戶109年3月17日1000元109年3月17日1000元25乙帳戶109年3月18日700元109年3月18日1700元(其中1000元與本案無關)26乙帳戶109年3月20日1000元109年3月20日1000元27乙帳戶109年3月20日1000元109年3月20日1000元28乙帳戶109年3月21日1萬元109年3月21日1萬元29甲帳戶109年3月22日2500元109年3月22日1000元轉帳1000元109年3月23日46元轉帳400元30甲帳戶109年3月24日1000元109年3月24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2日,應予更正)1000元31乙帳戶109年3月26日2000元109年3月26日1000元109年3月27日1000元32乙帳戶109年4月4日5000元109年4月4日5000元33乙帳戶109年4月8日1000元109年4月8日1000元34乙帳戶109年4月15日1050元109年4月15日1000元35乙帳戶109年4月16日3000元109年4月16日3000元36乙帳戶109年4月17日1500元109年4月17日1000元37乙帳戶109年4月17日1500元109年4月17日2000元38乙帳戶109年4月18日4000元109年4月18日4000元39乙帳戶109年4月20日2000元109年4月20日2000元40乙帳戶109年4月22日500元109年4月22日500元41乙帳戶109年4月23日100元42乙帳戶109年4月23日886元109年4月23日1000元43甲帳戶109年4月29日1000元109年4月29日2000元44甲帳戶109年5月3日500元109年5月3日500元45甲帳戶109年5月8日2630元109年5月8日2600元46甲帳戶109年5月11日668元109年5月11日700元47甲帳戶109年5月12日1500元109年5月12日1500元48甲帳戶109年5月13日1000元109年5月13日1000元49乙帳戶109年5月22日500元109年4月22日500元50甲帳戶109年5月27日2000元109年5月27日2000元51乙帳戶109年6月2日1萬元109年6月2日1萬元52甲帳戶109年6月11日1000元109年6月11日1000元53甲帳戶109年6月13日1000元109年6月13日1000元54甲帳戶109年6月13日101元109年6月13日2100元55甲帳戶109年7月6日500元109年7月6日500元56甲帳戶109年7月6日300元109年7月6日300元57甲帳戶109年7月7日200元109年7月7日200元58甲帳戶109年7月7日700元109年7月7日700元59甲帳戶109年7月28日505元109年7月28日300元60甲帳戶109年7月28日300元109年7月28日500元61甲帳戶109年8月2日400元109年8月2日4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