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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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55號原告 蕭裕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桂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被告真正之住所,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日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7號)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