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林俊富 被告 葉乙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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