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執全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執全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全字第10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江崇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躍騰 (即山上有魚日式料理)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一井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一井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臺中市西區,本院並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法官簡燕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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