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雅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5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余雅蓉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89「主文」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8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上述所宣告之刑,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下:㈠如附表二編號27、28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追徵部分均併執行之。
㈡如附表二編號2、5、6、123至126、132至134、136至138、14
1至143、147、149、150、189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追徵部分均併執行之。
㈢如附表二編號1、3、4、7至26、29至37、39至57、59、60、6
2、64至74、76、77、79、83至86、88至98、100至104、106至111、114至117、120至122、127至131、135、139、140、144至146、148、151至174、177、179至182、185至188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追徵部分均併執行之。
㈣如附表二編號38、58、61、63、75、78、80至82、87、99、1
05、112、113、118、119、175、176、178、183、18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追徵部分均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余雅蓉(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Yaya」)與甲○○前係同事,二人間原有金錢借貸關係。余雅蓉原有意與甲○○一同以投保投資型保險、投資海外基金等方式賺取報酬,詎余雅蓉發覺投保繳款情形未如預期,且因自己缺錢花用,甲○○又不願再出借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以自己或冒充保險經紀人「 陳毓珊 」名義,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189「詐騙時間」欄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189「詐騙名義」欄所示詐騙名目,向甲○○謊稱需要支出各項費用云云,致甲○○因而陷於錯誤,各以附表一編號1至189「給付方式」欄所示給付方式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189「交付金額」欄所示款項予余雅蓉。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雅蓉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10521號卷一【下稱偵卷一】第29至33頁;111年度偵字第10521號卷二【下稱偵卷二】第437至440、499至501)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偵卷一第23頁)、告訴人提出之匯款清冊(偵卷一第33至47頁)、告訴人民國110年11月24日刑事告訴狀(第67至70頁)檢附:⑴告訴人遭詐欺之時間、手法、給付款項方式、金額暨證據出處明細(偵卷一第145至175頁)、⑵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簡訊截圖(偵卷一第52至64、181至215、217至285、287頁)、⑶「YayaYu」即被告所傳送之MESSENGER對話訊息截圖(偵卷一第289至490頁)、⑷告訴人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49至52、101至143頁)、陳○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一第71至73頁)、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一第75至80頁)、被告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偵卷一第81至8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一第89至90頁)、告訴人110年11月24日刑事告訴狀檢附:⑴「YayaYu」即被告所傳送之MESSENGER對話訊息截圖(偵卷二第3至432頁)、告訴人111年8月23日刑事陳報狀(偵卷二第485至486頁)、被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偵卷二第493頁)、告訴人刑事陳報(二)暨調查證據聲請狀(偵卷二第513至523頁)檢附:⑴告訴人遭詐欺之時間、手法、給付款項方式、金額暨證據出處明細(偵卷二第525至547頁)、⑵告訴人匯款之目標帳戶明細(偵卷二第549頁)、陳○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卷二第555頁)、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第71至190頁)、被告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第193至242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前揭事實,堪可認定。
㈡其中就犯罪事實欄一、關於附表一編號27、28部分,補充說明如下:
起訴書附表編號27、28固就被告對告訴人詐騙之金額及告訴人實際交付的款項均記載「不詳」,然被告既有對於告訴人施以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7、28所示詐術,告訴人亦有分別陷於錯誤並實際處分其財產,且被告對此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在卷,應認被告就本判決犯罪事實欄一、關於附表一編號27、28部分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甚明。此外,由於被告詐得具體款項依現有事證無法審認,應均為被告最有利之認定,認被告此等部分所取得財物均屬我國最小貨幣單位即新臺幣(下同)1元。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咸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量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18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關於罪數部分,公訴意旨乃認定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89
所為,應分論處罰,而成立共189罪。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稱:錢不夠的時候,例如家裡要買東西,我就會向告訴人開口;我一開始是向告訴人借錢,後來因為告訴人說沒辦法再借我,我才想說再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跟告訴人說看看,若他不行就不行,結果告訴人就聽從我的要求給我錢了,是每次缺錢不夠用時,我就想說上次這樣做也可以取得款項,所以就再詢問告訴人;我對於檢察官起訴189罪沒有意見等語(偵卷二第477頁;本院卷第328頁)。是依照被告之說法,其歷次犯罪計畫實屬於其每次詐騙得款後,因已將所詐得款項花費殆盡,始另行起意再對告訴人施以新的詐術。而觀諸附表一編號1至189「詐騙時間」「詐騙名義」所示詐騙時間及名目,可知被告詐騙告訴人之時間長達數年,且歷次詐騙名目均略有不同,殊難想像被告隻身一人係於初始階段即已計畫好如此大規模、高金額的詐騙計畫,反倒與其所述,乃其於歷次犯行結束,並且有新的資金需求時,才會再行詐騙告訴人,較符合常情;再佐以就如此五花八門的詐騙名目部分,被告於偵訊時陳稱其都是在網路上學習等語(偵卷二第478頁),堪信被告每次均係有金錢需求後,始特意胡謅說詞詐騙告訴人,益徵其於本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89所為,當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⒈被告非無工作能力之人,卻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所需,竟利
用告訴人之信任,長期分次捏造各種藉口,甚至假冒保險經紀人「陳毓珊」此一帶有專業色彩的角色,以此訛詐告訴人,因此分別自告訴人處詐得不少款項,倘加總附表一編號1至189「交付金額」欄所示款項,可知被告共計自告訴人處詐取新臺幣10,838,393元之鉅額款項,所為實屬不該。又被告本案共犯189罪,其手段均係以話術誆騙告訴人,是理應依其所詐得款項高低區別其各罪之手段、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之嚴峻程度,以定其不法惡性。
⒉惟念被告始終坦認犯行,且表示有調解意願,犯後態度尚可
。然經被告表示其會於調解前籌得一定款項(本院卷第330頁),並由本院移付調解後,其與告訴人間僅就賠償金額達成合意(即由被告賠償告訴人8,000,000元),但就給付方式未形成共識(即告訴人主張被告應一次給付;被告則表示希望於113年6月底前先給付告訴人3,500,000元,其後每月賠償15,000元),此情有本院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本院卷第335頁)在卷可憑。不過,就損害賠償部分,告訴人已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非不可由民事紛爭解決機制處理。
⒊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現為生技
公司技術員,底薪28,000元,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2人,無需扶養之親屬等生活狀況(本院卷第329至330頁),暨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言係前有向告訴人借過錢,又須拿錢給公婆、養育子女,是為了生活使用始違犯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偵卷第447頁;本院卷第330頁),及前已有數次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執行完畢之不良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二編號1至189「主文」欄當中「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7、28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至26、29至37、39至57、59、60、62、64至74、76、77、79、83至86、88至98、100至104、106至111、114至117、120至174、177、179至182、185至189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㈣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考量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一、關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89所示各罪均為詐欺取財罪,上開各罪之犯罪手段咸屬和平,且均同屬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的個人法益,且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實行的犯罪行為,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併參諸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爰分別就被告所受宣告罰金刑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27、28部分)、所受宣告拘役刑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2、5、6、123至126、132至134、136至138、141至143、147、149、150、189部分)、所受宣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
1、3、4、7至26、29至37、39至57、59、60、62、64至74、
76、77、79、83至86、88至98、100至104、106至111、114至117、120至122、127至131、135、139、140、144至146、
148、151至174、177、179至182、185至188部分),及所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38、58、61、63、75、78、80、81、82、87、99、105、112、113、118、119、175、176、178、183、184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暨就得易服勞役或易科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於被告所犯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間,依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雖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惟被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之說明: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89「交付金額」欄所示款項,分別
為被告詐騙告訴人所獲款項,於其取得時享有事實上處分權,乃「屬於」被告之物,均應評價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因被告現未賠償告訴人分毫,應無發還告訴人之情事,又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為澈底剝奪被告仍保有不法所得,應分別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犯罪事實及證據):
編號詐騙時間詐騙名義給付方式詐騙金額(新臺幣)交付金額(新臺幣)對話紀錄或截圖出處1105年6月22日上午5時43分許年金手續費同日上午7時5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指定其子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20,00020,000對話紀錄第1頁(編號1)2105年6月30日下午3時26分許保證金、車錢同日下午5時9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指定其子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4,0004,000對話紀錄第2至4頁(編號5至13)3105年7月4日上午9時47分許辦理領款終身費用同年月0日下午5時21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38,50038,500簡訊編號1、對話紀錄第4至7頁(編號16至27)4105年7月11日上午9時51分許查驗帳戶費用同年月00日下午5時5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33,50033,500簡訊編號2、對話紀錄第8至9頁(編號29至34)5105年7月14日上午6時41分許案件合併審核費同日上午6時48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指定其子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5,0005,000簡訊編號2、對話紀錄第9頁(編號35至36)6105年7月15日上午9時18分許匯率差額變動費同日下午12時9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指定其子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6,2756,275簡訊編號37105年7月17日下午7時19分許匯率差額變動費同年月18日上午7時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指定其子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19,00019,000簡訊編號38105年7月25日上午9時26分許起查驗帳戶之隱戶資料保密手續費同日下午5時28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25,00025,000簡訊編號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編號4)、對話紀錄第15至18頁(編號58至71)9105年8月1日上午9時8分許起查驗帳戶之檢察署放通行費用同年月2日上午6時5分許交付現金。85,00085,000簡訊編號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編號4,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19至23頁(編號75至90)10105年8月8日上午9時46分許起年利紅金領取設限之審查、手續費用同年月00日下午7時17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指定其子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戶。30,00030,000簡訊編號6(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編號5,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24至25頁(編號93至98)11105年8月21日下午4時39分許起查驗帳戶之銀保統整費用同年月24日上午5時55分許至同日上午9時30分許間交付現金。40,00040,000簡訊編號7(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編號6,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25至26頁(編號99至103)12105年8月30日上午8時42分許起查驗帳戶發現漏未申報帳戶衍生之整合費、手續費同日下午5時24分許交付現金。15,00015,000簡訊編號8(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編號7,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27至30頁(編號107至120)13105年9月6日上午6時27分許起因海外帳戶撤帳,其內餘額以開成新幣支票之支票手續費同年月0日下午12時1分許至同日下午1時17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60,00060,000簡訊編號9(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編號8,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32至33頁(編號125至131)14105年9月7日下午1時17分許起上開新幣支票之補手續費差額同年月9日上午7時7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中華郵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同)(起訴書附表誤載帳號為0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30,00030,000對話紀錄第33至35頁(編號131至138)15105年9月11日下午8時3分許起海內外帳戶之海內外審查通行查交費同年月12日下午5時32分許至同日下午6時9分許間交付現金。50,00050,000簡訊編號1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編號9,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35頁至37頁(編號139至147)16105年9月20日某時起央行統一開啟帳戶通儲之帳戶手續費同年月22日下午12時0分許至18分許間交付現金。80,00080,000簡訊編號10、對話紀錄第38頁至42頁(編號149至168)17105年9月27日下午5時25分許起上海銀之即時票手續費同年月28日上午7時4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5,00015,000對話紀錄第43頁(編號170至172)17105年9月27日下午8時41分許起央銀之手續費同年月28日下午5時25分許至同日下午6時55分許間交付現金。45,00045,000對話紀錄第44至47頁(編號第173至187)19105年10月3日上午8時27分許起即時票手續費同年月5日上午5時58分許至同日上午6時37分許間交付現金。80,00080,000對話紀錄第48頁至50頁(編號第192至199)20105年10月5日下午9時1分許起領款手續費同年月6日上午6時22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20,00020,000對話紀錄第50至51頁(編號第200至203)21105年10月7日下午4時7分許起補繳領款手續費同年月10日上午6時57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9,00019,000對話紀錄第51頁至53頁(編號第204至209)22105年10月11日上午11時45分許起代領保證金、手續費同日下午7時2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5,00015,000對話紀錄第53至55頁(編號第210至220)23105年10月14日上午6時56分許起放款手續費同日下午7時14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6,00016,000對話紀錄第56頁至第58頁(編號第224至230)24105年10月18日上午9時起放款手續費同年月20日下午6時53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32,00032,000簡訊編號11、對話紀錄第58至61頁(編號231至244)25105年10月23日下午4時55分許起匯票放款費同年月24日下午5時12分許至48分許間交付現金。36,00036,000對話紀錄第62至64頁(編號第245至253)26105年10月26日上午9時29分許起補繳上開匯票放款費差額同年月28日下午5時19分許交付現金。42,00042,000對話紀錄第64至69頁(編號第254至273)27105年11月1日上午9時1分許起關交匯費同年月2日下午5時7分許至34分許間交付現金。1(起訴書附表記載「不詳」,應為被告為有利之認定,即以我國最小貨幣單位為準)1(起訴書附表記載「不詳」,應為被告為有利之認定,即以我國最小貨幣單位為準)簡訊編號12、對話紀錄第69至70頁(編號第274至277)28105年11月9日上午8時12分許起補申辦之手續費同年月11日下午5時26分許至同日下午6時13分許間交付現金。1(起訴書附表記載「不詳」,應為被告為有利之認定,即以我國最小貨幣單位為準)1(起訴書附表記載「不詳」,應為被告為有利之認定,即以我國最小貨幣單位為準)簡訊編號13、對話紀錄第71頁(編號第281至284)29105年11月22日上午9時14分許起年金之年度外匯轉帳及外匯通辦費同年月23日下午5時23分許至46分許間交付現金。51,00051,000簡訊編號14、對話紀錄第73至76頁(編號第292至304)30105年11月26日下午7時49分許起國外匯款審核手續費、匯率轉換費同年月28日下午5時18分許至46分許間交付現金。108,000108,000簡訊編號14、對話紀錄第77至81頁(編號305至323)31105年12月8日上午7時49分許起手續費同年月9日上午6時5分許至48分許間交付現金。48,00048,000簡訊編號15、對話紀錄第84頁(編號333至335)32105年12月12日下午1時29分許起2017年度通行費用(郵局、農會、玉山銀行、兆豐銀行、台灣企銀)同年月15日下午3時32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8萬8千元;同年月00日下午4時55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2萬2,000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10,000110,000簡訊編號15、對話紀錄第84至92頁(編號336至367)33105年12月26日上午9時16分許起匯率差額費同年月27日下午5時16分許至37分許間交付現金。74,00074,000簡訊編號16、對話紀錄第94至96頁(編號376至382)34106年1月4日上午8時19分許起關外費同日上午10時55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88,00088,000簡訊編號17、對話紀錄第96至100頁(編號384至400)35106年1月13日上午9時5分許起跨國匯交費同年月17日上午6時0分許至19分許間交付現金。36,80036,800簡訊編號18、對話紀錄第103至107頁(編號410至425)36106年1月22日下午1時13分許起匯率差額費用同年月23日上午6時5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15,00015,000簡訊編號19、對話紀錄第108至111頁(編號430至450)37106年1月23日下午3時起取消帳戶退款之審查費同年月26日6時14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6,00016,000對話紀錄第111頁(編號451至453)38106年2月2日上午8時48分許起向檢察署申請結束審查調查之保證金同年月3日上午9時1分許至35分許間交付現金。120,000120,000簡訊編號19、對話紀錄第112至113頁(編號454至459)39106年2月12日下午4時29分許起放款保金同年月15日上午6時3分許至36分許間交付現金。60,00060,000簡訊編號20、對話紀錄第114至116頁(編號463至473)40106年2月21日下午12時11分許起終身轉化匯率撥款費用同年月24日上午5時59分許交付現金。76,00076,000簡訊編號21、對話紀錄第117頁至121頁(編號476至491)41106年3月2日上午11時49分許起關交費同年月8日上午6時4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7萬8000元;同年0月0日下午1時24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1萬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88,00088,000簡訊編號22、對話紀錄第123至134、第145至146頁(編號501至542、588至593)42106年3月15日上午7時14分許前某時保證金之跨行領取費同年月16日上午6時1分許至48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20,00020,000對話紀錄第135至137頁(編號548至557)43106年3月22日上午10時起海外保證金匯率差額費用同年月23日下午1時15分許至57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39,00039,000簡訊編號22、對話紀錄第138至140頁(編號559至566)44106年3月26日上午10時10分許起海外取消帳戶之退款保證金匯率差額費用同年4月11日上午11時13分許、17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2萬6,000元、1萬6,000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42,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6,000,應予更正)42,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6,000,應予更正)簡訊編號23、對話紀錄第140至148頁(編號567至599)45106年4月17日下午2時49分許起二次申辦之兆豐審查保證金。同年月21日上午8時52分許至9時30分許間交付現金。35,00035,000對話紀錄第148至154頁(編號600至619)。46106年4月28日上午9時10分許起申請通過辦理之最後撥款費同年5月2日上午9時5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25,00025,000簡訊編號23、對話紀錄第155至157頁(編號623至631)47106年5月2日上午10時8分許補繳上開申請通過辦理之最後撥款費同年月5日上午11時55分許、10日下午5時20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000元、1萬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同年月00日下午12時33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1萬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23,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5,000,應予更正)23,000對話紀錄第157至159頁(編號632至642)48106年5月15日上午9時7分許起關稅滯納金同年月16日下午5時16分許至下午6時44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6萬元;同年月00日下午6時31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6000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66,00066,000簡訊編號24、對話紀錄第160至163頁(編號643至657)49106年5月22日上午9時起國外帳戶補稅同年月23日下午12時2分許至23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66,00066,000簡訊編號24、對話紀錄第165至168-2頁(編號665至678-2)50106年5月31日上午8時10分許起年金匯率通關匯費同年6月2日上午7時40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88,00088,000簡訊編號25、對話紀錄170至174頁(編號683至701)51106年6月8日上午8時起跨月匯率差額同年月12日上午8時39分許至上午9時10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3萬2,800元。32,8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2,886,應予更正)32,800簡訊編號25、對話紀錄第176頁177頁(編號707至711)52106年6月16日下午5時8分許起年金配股之通關費同年月21日上午7時56分許至上午11時11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95,60095,600簡訊編號27、對話紀錄第179至185頁(編號722至744)53106年6月27日上午8時41分許起退款保金同年月30日上午10時13分許至42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49,00049,000簡訊編號28、對話紀錄第187至192頁(編號752至772)54106年7月3日上午8時47分許起分 許紅 取消手續費同年月4日上午7時26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49,00049,000對話紀錄第192至198頁(編號774至795)55106年7月18日上午9時5分許起辦理申退調查,新銀之申調手續費同年月20日上午8時27分許至50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6萬7070元。67,17067,070簡訊編號29、對話紀錄第199至207頁(編號799至832)56106年7月29日下午5時10分許起帳戶為人頭詐騙帳戶,為調查是否牽涉洗錢而扣押之新銀保管費同年8月2日上午8時35分許至上午9時11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10萬6,000元。105,8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1,340,應予更正)106,000簡訊編號30、對話紀錄第209至215頁(編號842至864)57106年8月9日下午9時46分許起至10日上開跨國申調手續費同年月11日上午8時43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44,50044,500對話紀錄第215至219頁(編號866至879)58106年8月17日上午9時10分許起取消警示手續費同年月21日上午8時34分許至9時3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134,700134,700簡訊編號31、對話紀錄第219至225頁(編號881至904)59106年8月31日上午8時30分許起跨國取消帳戶解除鎖定手續費同年9月1日下午1時14分許至45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56,27556,275簡訊編號31、對話紀錄第226至228頁(編號908至917)60106年9月4日下午5時57分許後某時定額匯率差額同年月7日上午8時29分許至57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71,50071,500對話紀錄第229至233頁(編號921至937)61106年9月13日上午8時4分許起支票手續費、寄送費用、匯率轉換費同年月15日上午8時38分許至58分許交付現金。162,520162,500簡訊編號32、對話紀錄第237至242頁(編號952至971)62106年9月25日上午8時起新銀支票寄出經過海關之檢察署保證金、手續費同年月27日上午8時36分許至55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95,13895,138簡訊編號33、對話紀錄第242至245頁(編號972至983)63106年10月2日上午8時起新銀支票寄出之保證金、手續費同年月3日上午8時33分許至上午9時19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13萬3,330元;同年11月3日上午8時36分許至上午9時12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2,000元。135,330135,330簡訊編號34、對話紀錄第245至251、265頁(編號984至1007、1063、1064)64106年10月12日上午8時4分許起檢察署轉送費用(關交費)同年月16日上午8時43分許至上午9時1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84,00084,000簡訊編號34、對話紀錄第251至256頁。(編號1009至1028)65106年10月24日上午10時58分許起匯率保證金、逾期費同年11月3日上午8時36分許至上午9時12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58,00058,000對話紀錄第256至265頁(編號1030至1064)66106年11月1日上午7時36分許起支票匯率保金同年11月3日上午8時36分許至上午9時12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56,00056,000對話紀錄第263至265頁(編號1056至1064)67106年11月13日上午8時15分許起一起匯入申辦帳戶之本人支票保證金同年月15日上午8時36分許至上午9時21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76,00076,000簡訊編號35、對話紀錄第266至269頁(編號1069至1079)68106年11月22日上午8時58分許起關稅同年月24日上午8時24分許至上午9時2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82,00082,000簡訊編號36、對話紀錄第269至271頁(編號1080至1087)69106年11月29日上午7時31分許起支票之關稅同年月30日上午8時30分許至8時56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64,00064,000對話紀錄第271至273頁(編號1088至1098)70106年12月1日上午8時39分許起支票為國外發行之國外稅之稅金差額同年月4日上午8時40分許至上午9時14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68,33068,030簡訊編號36、對話紀錄第274至276(編號1099至1110)71106年12月18日上午8時4分許起申辦款項匯入兆豐銀行,因款項超額而由兆豐銀行收取保證金、手續費同年月19日上午8時30分許至58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97,50097,500簡訊編號37、對話紀錄第278至281頁(編號1115至1127)72106年12月25日上午8時50分許起上開兆豐收取之保證金差額同年月27日上午8時42分許至59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6萬3,100元。63,1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3,128,應予更正)63,100簡訊編號37、對話紀錄第281至283頁(編號1128至1137)73107年1月8日上午8時5分許起兆豐銀行對國外匯款之審計費同年月11日上午8時38分許至上午9時50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92,031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年月11日存匯92,031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應予更正);同年月18日上午10時22分許存款15,5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00元,應予更正)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92,631⑴現金交付92,031元;⑵匯款部分許與編號74一同匯款之金額合計15,585元※然自上開現金交付部分及附表一編號74「詐騙金額」所示金額,可知其中15,000應歸屬於附表一編號74,剩餘之585元則歸屬在附表一編號73,如此較為合理。簡訊編號38、對話紀錄第284至289頁(編號1139至1159)74107年1月16日上午7時58分許起承上之補繳手續費同上匯款部分之說明(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年月18日存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應予更正)15,000同上匯款部分之說明※惟自左列「詐騙金額」可知,上開合併匯款之15,585元當中的15,000元,應歸屬在附表一編號74較為合理。對話紀錄第286至289頁(編號1149至1159)75107年1月23日上午8時25分許起撥款費用。同年月26日上午8時38分許至51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14萬7,000元。146,734147,000簡訊編號39、對話紀錄第289至294頁(編號1160至1182)76107年2月12日(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日,應予更正)上午8時11分許起明細之申辦保證金同年月13日上午10時40分許至上午11時間交付現金。24,00024,000簡訊編號40、對話紀錄第295至300頁(編號1185至1204)77107年2月21日上午8時2分許起撥款之匯率差額同年月22日下午3時38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9,985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其餘部分許於同年月23日上午8時49分許至上午9時4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年月23日交付現金98,000元,應予更正)98,70798,000簡訊編號40、對話紀錄第300至305頁(編號1204至1224)78107年3月5日上午8時起調整撥款費用差額於同年月7日上午10時45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轉帳14,985元(起訴書附表漏載該部分,應予補充更正);再於同年月12日上午8時12分許至43分許間交付現金10萬5,000元。110,291119,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5,000,應予更正)簡訊編號41、對話紀錄第305至324頁(編號1226至1302)79107年3月21日上午7時39分許起押金同年月23日上午8時20分許至49分許間交付現金。50,00050,000對話紀錄第326至327頁(編號1307至1312)80107年3月30日上午8時起帳戶為檢察署名單而需收檢察署關收撥款費、手續費同年4月2日上午8時41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款1萬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同年4月12日上午8時31分許至52分許間交付現金10萬7,000元117,000117,000簡訊編號42、對話紀錄第327至333頁(編號1313至1336)81107年4月16日上午8時16分許起同上檢察署費用之國外關收撥款費同年月18日上午7時18分許至上午8時44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158,800158,800簡訊編號43、對話紀錄第333至335頁(編號1336至1343)82107年4月26日下午6時50分許起帳戶保證金、手續費、安全保證金同年5月4日上午8時29分許至47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186,000186,000簡訊編號44、45、對話紀錄第335至338頁(編號1344至1355)83107年5月10日下午2時起檢察署保金、手續費同年月14日上午8時36分許至55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110,000110,000簡訊編號45、對話紀錄第338至339頁(編號1356至1362)84107年5月27日上午7時59分許起檢察署稽查費同年月28日下午6時50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29,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同年月29日上午5時54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19,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50,00049,97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00,應予更正)簡訊編號46、47、對話紀錄第344至348頁(編號1379至1396)85107年6月4日上午9時45分許前某時稽查費退費手續費同日上午11時6分許至22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40,00040,000對話紀錄第348至349頁(編號1398至1401)86107年6月8日下午2時57分許起稽查國外明細、放行、手續費同年月9日上午8時24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64,00064,000對話紀錄第350至352頁(編號1402至1408)87107年6月17日下午2時6分許起取消匯款限額設定之國內、國外設定手續費同年月20日上午9時26分許(入帳時間)存匯8萬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同年月22日上午8時39分許至56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8萬元。160,000160,000簡訊編號48、對話紀錄第352至358頁(編號1409至1432)88107年6月29日上午8時42分許起退票手續費同年7月2日下午7時15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29,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同年0月0日下午7時10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17,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萬8,000元,應予更正)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48,00047,97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8,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358至360頁(編號1434至1441)89107年7月8日下午2時48分許起明細改正補費同年月9日下午7時3分許、同年月10日上午6時16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分許別匯款29,985元、17,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年月10日,應予更正)存匯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48,00047,97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8,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360至362頁(編號1442至1448)90107年7月16日上午8時11分許起央保保金。同年月17日下午6時10分許至26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95,00095,000簡訊編號49、對話紀錄第362至364頁(編號1451至1457)91107年7月22日下午2時42分許起保金退款手續費。於同年月24日下午6時47分許、同年月25日上午6時24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分許別匯款29,985元、19,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年月25日,應予更正)存匯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50,00049,970元(起訴書附表記誤載為50,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364至365頁(編號1458至1463)92107年8月1日上午8時起關稅、手續費同年月3日下午5時31分許至下午6時32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8萬元。8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3,554,應予更正)80,000簡訊編號50、對話紀錄第366至371頁(編號1464至1485)93107年8月8日上午9時17分許起補繳上開編號92短繳部分許及另外計算之手續費同年月14日上午7時18分許至46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50,00050,000對話紀錄第371至373頁(編號1486至1494)94107年8月23日上午8時起國、內外之關稅差額、手續費同年月26日下午1時56分許至下午5時6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95,23895,238簡訊編號52、對話紀錄第374至376頁(編號1496至1503)95107年8月28日上午8時49分許起檢察署稽查費、手續費、退票費用同年月31日上午6時3分許至上午7時13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70,00070,000簡訊編號53、對話紀錄第376至378頁(編號1504至1510)96107年9月7日上午8時10分許起海外支票匯率差額、手續費同年月9日下午12時45分許至下午1時6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85,00085,000簡訊編號54、對話紀錄第379至381頁(編號1512至1519)97107年9月20日上午7時59分許起關稅同年月24日下午3時26分許至39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6萬3,000元。63,80063,000簡訊編號55、對話紀錄第382至388頁(編號1524至1547)98107年10月1日上午7時39分許起關稅同年月3日上午6時5分許至上午7時15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4萬35元。42,33542,035簡訊編號56、對話紀錄第386至388頁(編號1540至1547)99107年10月15日上午7時起關稅、手續費同年月19日上午5時58分許至上午6時13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12萬元。120,600120,000簡訊編號56、對話紀錄第388至391頁(編號1548至1559)100107年10月25日上午9時6分許起關稅、退費手續費同年月29日上午5時56分許至上午6時21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84,30084,300簡訊編號57、對話紀錄第390至391頁(編號1557至1562)101107年11月1日上午8時3分許檢署稽查費、手續費、退票費同年月5日上午6時1分許至23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70,00070,000簡訊編號57、對話紀錄第392至394頁(編號1563至1572)102107年11月13日上午8時5分許起國內、外之檢署關交費同年月21日上午6時4分許至37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80,00080,000簡訊編號59、對話紀錄第394至397頁(編號1572至1585)103107年11月26日上午8時59分許起年度關交費、退費手續費同年月29日上午6時後某時交付現金10萬5000元。108,000105,000簡訊編號60、對話紀錄第400至402頁(編號1594至1602)104107年12月4日上午10時8分許起兆豐年度關交費、退費同年月11日上午6時2分許上午7時24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8萬3,000元;同年月12日上午6時29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000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86,00086,000對話紀錄第402至404(編號1603至1610)105107年12月17日上午11時52分許起海關關交稅、手續費同年月28日上午5時53分許至上午6時27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115,000115,000簡訊編號61、對話紀錄第404至408(編號1612至1625)106108年1月4日上午8時1分許起檢署稽查費、手續費、退票費同年月15日上午5時54分許至上午8時58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70,00070,000簡訊編號62、對話紀錄第408至411頁(編號1626至1636)107108年1月22日上午8時55分許起撥款關稅、手續費同年月25日下午7時16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4,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0元,應予更正)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再於同月26日上午6時29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存匯9,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5,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93,284,應予更正)14,97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000,應予更正)簡訊編號63、對話紀錄第412至414頁(編號1637至1648)108108年1月27日上午8時24分許起國外放棄手續費同年月28日下午6時57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5,00014.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415頁(編號1649、1650)109108年2月11日上午9時9分許起保證金、律師見證費同日下午5時30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26,00026,000簡訊編號64、對話紀錄第415至417頁(編號1651至1658)110108年2月18日上午7時43分許起在國外為問題名單,為取消匯款之保證金同年月22日上午6時許後某時交付現金。69,00069,000簡訊編號65、對話紀錄第417至418頁(編號1658至1664)111108年2月25日上午7時17分許前某時支票、匯款之保證金同年3月6日上午5時58分許至7時28分許間某時交付現金。69,00069,000對話紀錄第418至420頁(編號1664至1672)112108年3月11日上午8時5分許前某時起兩張支票之取消相關手續費、保值金同年月16日下午7時13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1萬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同年月28日存匯1萬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59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15萬3,200元。173,200173,1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73,2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421至429頁(編號1673【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679】至1706,應予更正)113108年4月18日上午8時43分許前某時匯款領回費用同年月22日下午5時53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181,800181,000對話紀錄第430至434至(編號1710至1725)114108年4月29日上午8時25分許起支票匯款領回費用同年5月5日下午3時5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91,20091,200對話紀錄第434至436頁(編號1726至1733)115108年5月13日上午7時36分許前某時起改用支票費用同年月16日上午6時許交付現金。54,70054,700對話紀錄第436至438頁(編號1733至1741)116108年5月19日上午7時24分許起匯票改用支票費用同年月23日上午6時25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29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同年月24日上午6時7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17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萬8,000元,應予更正)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48,00047,97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8,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438至439頁(編號1741至1746)117108年5月30日下午2時46分許前某時國外匯款之檢署關交稅同年6月5日上午5時59分許後某時交付現金。75,00075,000對話紀錄第439至441頁(編號1747至1755)118108年6月10日上午9時14分許起國外支票之關交稅、國外支票、匯款之退費手續費同年月13日上午5時50分許交付現金。115,000115,000簡訊編號66、對話紀錄第441至442頁(編號1755至1760)119108年6月14日上午9時42分許起申請退保費用、超額保同年月20日上午5時50分許交付現金7萬5,000元;同年月27日上午6時14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29,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同年7月1日上午6時13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19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25,000124,97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5,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442至444頁(編號1760至1768)120108年10月15日下午5時3分許前某時起補充繳納保費或規費同年月17日下午7時5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0,00010,000對話紀錄第452至454頁(編號1799至1805)121108年10月23日上午8時15分許起補充繳納保費或規費同年月24日上午6時5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0,00010,000對話紀錄第454頁(編號1805至1807)122108年10月30日上午6時20分許前某時補充繳納保費或規費同日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4,985(告訴意旨原記載不詳,予以補充)14,985(告訴意旨原記載不詳,予以補充)對話紀錄第454頁(編號1808、1809)123108年10月31日下午4時56分許前某時起補充繳納保費或規費同年11月1日下午20時11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7,985(告訴意旨原記載不詳,予以補充)7,985(告訴意旨原記載不詳,予以補充)對話紀錄第455頁(編號1810)124108年11月13日上午6時16分許前某時補充繳納保費或規費同日上午6時16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3,785(告訴意旨原記載不詳,予以補充)3,785(告訴意旨原記載不詳,予以補充)對話紀錄第455頁(編號1811)125108年12月6日上午9時20分許起退辦之手續費同年月7日上午6時37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8,0008,000對話紀錄第455至456頁(編號1811至1813)126108年12月16日下午12時4分許起後退(款)費用同年月17日上午6時23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2,100元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2002,100對話紀錄第457至467頁(編號1817至1858)127109年1月13日下午3時4分許起規避薪水帳戶費用同年月14日上午6時12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4,00014,000對話紀錄第469至470頁(編號1865至1872)128109年2月14日下午12時29分許起延長費用同年月16日下午3時9分許、17日上午6時10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2萬元、1萬1000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31,00031,000對話紀錄第471至473頁(編號1873至1882)129109年2月20日上午9時3分許起延長費用差額同年月23日下午2時57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1萬4,000元;同年月24日上午6時3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4,985元(起訴書附表漏載該部分,應予補充更正)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9,00018,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475至476頁(編號1892至1894)130109年3月2日上午7時30分許起手續保證金、手續費同年月5日下午8時45分許、同年月10日上午6時11分許、同年月12日上午6時6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2,000元、1萬元、5,000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7,00017,000對話紀錄第476至478頁(編號1894至1904)131109年3月24日上午7時41分許起問題帳戶之監匯費用同年月25日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5,000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同年4月1日上午6時10分許存匯9,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5,00014,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479至481頁(編號1905至1915)132109年4月10日上午7時24分許起保留費用同年月16日下午5時45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8,0008,000對話紀錄第482至486頁(編號1918至1933)133109年4月20日上午7時47分許起插隊費用同日下午6時21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4,0004,000對話紀錄第486頁(編號1933至1936)134109年5月1日上午5時49分許起確認費用同日上午6時41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2,0002,000對話紀錄第486頁(編號1936)135109年5月8日上午7時19分許起攔截費用同日下午5時12分許、同月11日上午6時10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5,000元、5,000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0,00010,000對話紀錄第487至488頁(編號1938至1944)136109年5月19日下午3時45分許起見證律師費用同年月20日上午6時3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5,0005,000對話紀錄第491頁(編號1954、1955)137109年5月21日下午1時起郵寄匯票費用、專員代領費用同年月22日上午6時1分許、3分許、6月12日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985、1,000元、5,000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000,應予更正)9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493至496頁(編號1962至1974)138109年6月15日下午12時46分許起代領保證金同年月16日上午6時3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3,0003,000對話紀錄第第496頁(編號1974、1975)139109年6月18日下午4時15分許起(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9日)延期費用。同年月30日上午6時8分許、同年7月7日上午6時2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1萬元、2萬2,000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32,00032,000對話紀錄第497至500頁(編號1977至1992)。140109年7月15日下午3時12分許匯款手續費同年月17日上午6時3分許、4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分許別匯款9,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萬元)、5,000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5,00014,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501頁(編號1993至1996)141109年7月20日上午8時起補繳跨行匯款手續費同年月22日上午6時10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0,0009,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502頁(編號1997至2000)142109年7月25日下午6時58分許起匯款超額補繳之手續費同年月27日下午12時3分許存匯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0,0009,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503至505頁(編號2001至2011)143109年7月27日下午1時20分許起超時費同年月28日上午6時8分許存匯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5,0004,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0)對話紀錄第505至506頁(編號2012至2016)144109年8月9日上午11時32分許起撥款之保證金同年月9日下午1時41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10,00010,000對話紀錄第507頁(編號2017至2019)145109年8月10日下午1時48分許起手續費同年月11日下午6時49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20,00020,000對話紀錄第508至511頁(編號2021至2033)146109年8月13日上午9時24分許起(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日)取消退辦手續費同年月15日上午8時30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23,00022,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3,000)對話紀錄第512至514頁(編號2039至2045)147109年8月15日上午10時29分許起超時費同年月17日上午6時9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0,0009,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514至515頁(編號2046至2049)148109年8月19日下午12時7分許起國內退款消除先前設定之手續保證金同年月21日上午6時37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1萬5000元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5,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00,應予更正)15,000對話紀錄第515至519頁(編號2052至2067)149109年8月21日上午11時53分許起律師見證費同年月25日下午6時5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6日)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5,0004,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520頁(編號2070至2072)150109年8月27日下午2時25分許手續保證金同年月31上午6時7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日存匯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8,0007,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521至523頁(編號2073至2082)151109年9月7日上午10時2分許起保證金、手續費同年月8日上午6時12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29,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同年月9日上午5時57分許、10日上午6時5分許、6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8,000元、4,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千,應予更正)、1萬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53,00052,97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3,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524至526頁(編號2086至2094)152109年9月14日上午8時7分許前某時起超額保金、手續費同年月16日上午6時19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1萬8,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同年月00日下午5時56分許存匯7,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8日存匯8,000元,應予更正)、同月22日上午6時11分許存匯7,985元至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帳戶(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存匯8,000元至王道銀行帳戶,應予更正)。34,00033,97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4,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527至530頁(編號2095至2110)153109年9月25日上午9時21分許起撥款轉成臺幣之匯率轉換費、超時費同年月28日上午6時7分許、30日下午2時1分許、同年00月0日下午7時45分許、同年10月7日上午6時2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1萬2,000元、5,000元、2萬5,000元、8,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50,00050,000對話紀錄第531至535頁(編號2111至2129)154109年10月11日下午12時31分許前某時起律師見證費、手續費同年月13日上午6時2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2萬7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同年月14日上午6時2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4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31,00031,000對話紀錄第535至538頁(編號2130至2141)155109年10月16日上午7時46起多一位律師見證費、手續費同年月18日上午6時15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15,50015,500對話紀錄第538至539頁(編號2142至2144)156109年10月22日下午2時15分許前某時起國內退辦問題帳戶連帶關係之銀行規避責任連帶之手續費同年月25日上午7時22分許、25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2萬7,000元、1,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28,00028,000對話紀錄第539至541頁(編號2145至2154)157109年10月27日上午9時25分許前某時起問題帳戶費用同年月28日上午6時41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28,00028,000對話紀錄第542至543頁(編號2155至2159)158109年11月2日上午7時29分許起超時費、手續費同年月3日上午6時7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日,應予更正)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17,00016,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7,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543至544頁(編號2162至2166)159109年11月6日上午8時37分許前某時起2筆之匯率差、手續費109年11月8日上午6時4分許、同年月9日上午6時9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同年月9日,應予更正)以兆豐銀行帳戶分許別存匯1萬6,000元、1萬2,985元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29,00028,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545至546頁(編號2168至2174)160109年11月12日上午10時20分許起國外2筆跨行之撥款手續費同年月13日上午6時6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日,應予更正)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28,00027,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547至548頁(編號2175至2182)161109年11月16日上午7時53分許起匯率差額之辦退手續費同年月18日上午6時2分許(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9日,應予更正)以兆豐銀行帳戶存匯至被告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27,00026,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7,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549頁(編號2183至2185)162109年11月23日上午8時2分許前某時上期之匯率差退費同年月24日下午6時53分許、25日上午6時5分許、26日下午7時18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2萬元、2萬元、2,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42,00042,000對話紀錄第549至551頁(編號2186至2194)163109年11月26日下午2時57分許起(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0日,應予更正)海關處理費同年12月1日下午6時54分許、2日下午5時52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2萬元、1萬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35,00035,000對話紀錄第551至552頁(編號2193至2195)164109年12月7日上午8時17分許起匯率差、手續費同年月8日下午6時50分許、9日上午6時3分許、10日上午6時4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1萬3,500元、3萬元、2萬7,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70,214(起訴書附表誤載為70,500,應予更正)70,500對話紀錄第552頁(編號2195至2198)165109年12月10日上午8時23分許前某時退辦之手續費同年月14日下午5時55分許、15日上午6時2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1萬3,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33,27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3,000,應予更正)43,000對話紀錄第552至553頁(編號2198至2202)166109年12月18日上午8時42分許前某時延長規避之手續費同年月00日下午5時56分許、22日上午6時4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2萬6,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56,00056,000對話紀錄第554至555頁(編號2203至2209)167109年12月28日上午7時50分許前某時元月之匯率差額同年月21日下午8時10分許、30日上午6時19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3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同年月30日上午10時15分許、11時7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3,000元、3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63,30063,300對話紀錄第555至556頁(編號2209至2214)168110年1月4日上午8時17分許前某時匯率差額之退款手續費同年月5日下午7時22分許、6日上午6時5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600元、3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33,60033,600對話紀錄第556至557頁(編號2214至2218)169110年1月8日上午7時55分許前某時超時費、退費之手續費同年月10日下午3時21分許、11日下午5時55分許、12日上午6時4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2萬3,000元、1萬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68,00068,000對話紀錄第558至559頁(編號2219至2223)170110年1月19日上午8時10分許前某時匯率差額、差額退費。同年月25日下午8時17分許、26日上午6時4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3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同年月00日下午8時14分許、26日上午6時5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1,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91,00091,000對話紀錄第559至560頁(編號2223至2229)。171110年2月1日上午8時33分許前某時起續規避之手續費。同年月5日下午6時14分許、8日上午6時8分許、21日下午3時7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1萬元、1萬5000元、1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起訴書贅載:同年月22日存匯3萬8,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但因被告之王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並無此筆款項,故應予更正刪除)73,00035,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73,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560至568頁(編號2230至2260)。172110年2月23日上午9時35分許起匯率差額、超時費。同年月24日下午7時39分許、26日下午6時46分許、27日下午7時6分許、28日下午6時44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1萬元、3萬元、3萬元、2萬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95,00095,000對話紀錄第568至571頁(編號2260至2273)。173110年3月2日上午7時35分許起海關補費、規避費同年月3日下午8時59分許、6日上午6時50分許、7日上午9時31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2萬5,000元、3萬元、2萬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67,00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0,000,應予更正)※之所以交付款項低於此,可觀編號第2281號對話紀錄內,告訴人有表示「我可能會把剩下的規避一起給」等語80,000對話紀錄第571至573頁(編號2272至2282)174110年3月9日上午8時12分許前某時規避之手續費同年月10日下午8時58分許、11日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2萬2,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52,00052,000對話紀錄第574頁(編號2283至2285)175110年3月15日上午11時50分許起匯率差退款同年月18日上午5時56分許、21日下午7時48分許、22日下午12時7分許、27日上午8時17分許、28日下午3時27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1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125,000125,000對話紀錄第574至578頁(編號2285至2302)176110年3月29日上午7時53分許起匯款手續及跨行總費用同年4月1日上午5時59分許、8日下午6時31分許、11日下午3時8分許、12日下午8時54分許、14日下午9時9分許、15日下午8時55分許、17日下午6時51分許、18日下午1時38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2萬元、1萬5,000元、5,000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同年0月00日下午9時11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200,000200,000對話紀錄第579至585頁(編號2303至2329)177110年4月20日上午9時54分許起超時費、公證費、補退費同年月20日下午8時55分許、21日下午9時11分許、24日下午7時8分許、28日下午6時38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1萬2,000元、2萬元、1萬6,4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同年月00日下午5時3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108,400108,400對話紀錄第585至589頁(編號2330至2344)178110年5月5日上午9時5分許前某時跨行匯入總費用同年月5日下午6時45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2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同年月0日下午6時40分許、6日下午8時56分許、10日下午6時40分許、11日下午9時4分許、12日下午8時58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2萬3,500元、3萬元、3萬元、1萬3,5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147,000147,000對話紀錄第589至590頁(編號2345至2349)179110年5月16日下午4時1分許前某時起跨行退款費用、支票費用同年月16日下午6時34分許、17日下午8時38分許、18日上午5時57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同年月17日上午6時1分許、同日下午8時49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5,000元、1萬5,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110,000110,000對話紀錄第592頁(編號2355至2357)180110年5月31日上午7時32分許前某時規避費之跨期手續費、退費手續費同年月31日下午6時34分許、同年0月0日下午6時45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3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同年月00日下午6時40分許、同年0月0日下午6時46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5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90,50090,500對話紀錄第592至594頁(編號2358至2364)181110年6月10日上午7時35分許前某時匯率差額同年月12日上午7時23分許、13日下午7時23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5,5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同年月00日下午6時42分許、14日上午8時30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2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85,564(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5,500,應予更正)85,500對話紀錄第594頁(編號2365、2366)182110年6月15日上午3時37分許前某時起跨行退費費用同年月16日下午7時6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1萬7,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同年月00日下午6時54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47,00047,000對話紀錄第595至597頁(編號2367至2377)183110年6月21日下午3時29分許起匯率差、跨行費同年月21日下午6時22分許、22日下午6時42分許、27日上午6時47分許、28日下午5時44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2,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同年月00日下午6時23分許、22日上午5時58分許、25日下午5時51分許、26日下午4時32分許、27日上午6時44分許、28日上午5時54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292,000292,000對話紀錄第597至598頁(編號2377至2381)184110年7月8日下午4時3分許起規避退費、跨行費同年月19日上午5時53分許、20日上午5時57分許、21日上午6時、29日下午6時46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起訴書附表贅載1次2萬元);同年月00日下午6時45分許、20日下午6時46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1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130,00013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000,應予更正)對話紀錄第598至603頁(編號2382至2400)185110年8月3日上午7時53分許起超時費、跨行退費用同年月3日下午7時21分許、4日下午6時56分許、5日上午5時55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3萬元、1萬2,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同年月10日上午6時6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3,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75,00075,000對話紀錄第603至606頁(編號2401至2412)186110年8月6日上午6時7分許起匯率差額、差額退費同年月10日上午5時59分許、11日上午6時4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3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同年月11日上午5時58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1萬1,3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71,30071,300對話紀錄第604至606頁(編號2406至2413)187110年8月12日下午3時15分許起匯率差額、差額退費同年月17日上午5時57分許、18日上午5時56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3萬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同年月00日下午8時57分許以玉山銀行帳戶匯款1萬1,3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71,30071,300對話紀錄第606頁(編號2413、2414)188110年8月19日下午3時42分許起規避、退費含跨行費用同年月27日上午5時54分許、9月7日上午5時55分許、11日上午6時42分許、16日下午8時31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1萬5,000元、1萬元、1萬5,000元、2萬3,000元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63,00063,000對話紀錄第607至615頁(編號2416至2448)189110年9月27日上午7時52分許後某時起親領費用同年月29日上午5時54分許以兆豐銀行帳戶匯款至被告指定之王道銀行帳戶。2,0002,000對話紀錄第622至625頁(編號2476至2487)附表二(主文):
編號告訴人所交付金額(新臺幣)主文罪刑沒收12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8,5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33,5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6,275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9,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2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8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3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4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1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6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3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5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8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1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4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98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02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9,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21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316,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432,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536,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642,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71(起訴書附表記載為「不詳」,應予補充)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81(起訴書附表記載為「不詳」,應予補充)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951,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0108,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48,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211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374,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488,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536,8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61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716,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812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96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076,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88,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22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339,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442,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6,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53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62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723,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866,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966,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088,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32,8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295,6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349,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449,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567,07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零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6106,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744,5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8134,7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956,275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071,5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1162,5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295,138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3135,33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參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484,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558,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656,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776,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882,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964,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068,03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197,5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263,1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3現金交付92,031元;匯款部分與編號74一同匯款之金額合計15,585元(其中匯款部分應扣除附表二編號74之15,000元)故附表二編號73所示款項應為92,616元(計算式:92,031+15,585-15,000=92,616元)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4同上匯款部分之說明(沒收部分應為附表二編號73其中匯款部分當中之15,000元)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5147,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624,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798,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8119,985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5,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95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0117,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1158,8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2186,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311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449,97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54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664,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716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847,97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8,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947,97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8,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09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149,97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28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35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495,238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57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68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763,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842,035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9912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084,3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17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28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310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486,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511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67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714,97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814,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926,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069,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169,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2173,1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73,2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壹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3181,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491,2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554,7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647,97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48,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77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811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9124,97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25,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01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11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214,985(告訴意旨原記載不詳,予以補充)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37,985(告訴意旨原記載不詳,予以補充)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43,785(告訴意旨原記載不詳,予以補充)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58,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62,1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714,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831,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2918,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4,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017,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114,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28,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34,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42,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51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6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79,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83,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3932,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014,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5,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19.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29,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34,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41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52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622,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3,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79,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0,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81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494,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07,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8,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152,97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53,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233,97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4,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35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431,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515,5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628,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728,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816,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7,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5928,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9,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027,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8,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126,985(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7,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242,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33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470,5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543,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656,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763,3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833,6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6968,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091,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135,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73,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29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38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452,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512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620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7108,4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8147,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79110,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090,5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185,5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247,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3292,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413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000,應予更正)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575,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671,3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771,3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863,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892,000余雅蓉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