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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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於民國97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7年7月16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5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竹崎鄉│覆鐤金││151│田│││16059│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5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88│嘉義縣復金村│嘉義縣覆│農業用鋼│204.│││││││20│││平│全部│││││8鄰復鐤金9之│鐤金段15│骨造1層│84│││││││4.│││方││││││11號│1地號│││││││││84│││公│││││││││││││││││││尺│││├──┼──┼──────┼────┼────┼──┼──┼──┼──┼──┼──┼──┼─┼────┼─┼─┼───┼───┤│002│190│嘉義縣復金村│嘉義縣復│自產農產│274.│││││││27│││平│全部│││││復鐤金9之9號│鐤金段15│品加工室│95│││││││4.│││方│││││││1地號│鋼骨造1││││││││95│││公││││││││層│││││││││││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