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9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96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孫鳳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為其請求權基礎,聲
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1萬9,761元及其遲延利息等情,業
據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明確。而依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
21條之約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