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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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34號
原   告 鑫泉建材行
法定代理人  張陳麗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進隆 即亞奕科技
  工程(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381元,應繳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81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檢附相關
  買賣契約書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1份予本院,且將繕本1份逕
  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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