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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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434號
原 告 鑫泉建材行
法定代理人 張陳麗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進隆 即亞奕科技
工程(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381元,應繳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81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並檢附相關
買賣契約書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1份予本院,且將繕本1份逕
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