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566號
原   告  蕭志安
被   告 環宇全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nnethEdwardHeadJR
訴訟代理人  蔡淑莉
       李禮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9269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計算式:美金6543.72元×106年8月24日
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為30.452元=19萬92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欠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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