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9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勞訴字第96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4萬1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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