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432號債權人 郭朝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杜春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依御捷維修單所載客戶名稱為佺美電腦有限公司,則請釋明台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杜春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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