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三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五年,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傷害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六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六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其於緩刑期間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書、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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