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煙毒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以九一法矯字第○九一○○一七九四○號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六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蔡世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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