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小調字第20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小調字第201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余仕明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詳報到單
被 告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拋棄對被告之民事賠償損害請求權。
二、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乙○○
被 告 黃啓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