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50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50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9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第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
壹佰伍拾元、逾期在第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
個月按月加計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且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