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 一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三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受雇於盛山煤氣企業行擔任瓦斯配送員,每月底薪新台幣(下同)23,500元加計全勤獎金1,500元,每月固定收入共25,000元,未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其他獎金,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盛山煤氣企業行開立在職服務證明書及薪資明細、收入切結書在卷可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4,302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1,372,992元,清償成數為27.58%(1,372,992÷4,977,741*100%=27.58%),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又債務人目前與父親同住,無需支出房租費用,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8,621元,合於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扣除房租比例計算所得費用;另債務人每月所陳報父親扶養費2,077元,係依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1,309元扣除其父每月所領取敬老津貼3,000元後,與其他三名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分擔({11,309-3,000}÷4=2,077),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10,698元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8年清償額│││(新台幣)││額││├─────┼─────┼────┼────┼─────┤│台新銀行│566,085│11.37%│1,626│156,096│├─────┼─────┼────┼────┼─────┤│中國信託│597,930│12.01%│1,718│164,928│├─────┼─────┼────┼────┼─────┤│台北富邦│303,172│6.09%│871│83,616│├─────┼─────┼────┼────┼─────┤│玉山銀行│249,220│5.01%│716│68,736│├─────┼─────┼────┼────┼─────┤│渣打銀行│246,491│4.95%│708│67,968│├─────┼─────┼────┼────┼─────┤│大眾銀行│288,748│5.8%│830│79,680│├─────┼─────┼────┼────┼─────┤│元大銀行│407,527│8.19%│1,171│112,416│├─────┼─────┼────┼────┼─────┤│永豐銀行│190,428│3.83%│547│52,512│├─────┼─────┼────┼────┼─────┤│日盛銀行│383,476│7.7%│1,102│105,792│├─────┼─────┼────┼────┼─────┤│良京公司│148,252│2.98%│426│40,896│├─────┼─────┼────┼────┼─────┤│兆豐銀行│320,421│6.44%│921│88,416│├─────┼─────┼────┼────┼─────┤│長鑫公司│1,275,991│25.63%│3,666│351,936│├─────┼─────┼────┼────┼─────┤│││清償總額│14,302│1,372,992│├─────┼─────┼────┼────┼─────┤│清償成數│27.58%││││└─────┴─────┴────┴────┴─────┘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