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7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天 送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王得倫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得倫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4日裁定命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
0元,並釋明㈠就借據部分,其上記載日期為中華民國108年2月10日,借款19,500元,分別於2月10日、3月10日攤還,是此部分借款似未屆清償期,聲請人之請求依據為何?㈡就匯款部分,僅能得知分別於107年2月26日、3月5日、3月7日、3月20日及3月21日,向帳號0000000000分別存入2,500元、1,000元、2,000元、1,000元及1,000元,尚難確認係借款予債務人王得倫,故請提出可釋明帳號0000000000確實為債務人所有或其指定匯入之帳戶之相關資料,並釋明此部分欠款是否已屆清償期等。該裁定業於107年
9月27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並於107年10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然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