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丙○○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博昭┌──────┬───────┬───────────┐│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訴訟費│1萬7,533元│96年1月16日聲請人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