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勝益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
張慶宗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二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3、4「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含主刑、從刑)」欄內第4行及編號5「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含主刑、從刑)」欄內第5行關於「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以其財產抵償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編號1、2、3、4「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含主刑、從刑)」欄內第4行及編號5「所犯罪名及應處之刑(含主刑、從刑)」欄內第5行關於「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之記載,均為「以其財產抵償之」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陳玉聰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