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2號原告 賴文龍 被告方榮田
方榮德方 韋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本院100年度救字第48號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之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且本院100年度救字第48號訴訟救助事件業已於100年10月26日未據原告提起抗告而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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