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27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27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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