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孟章 選任辯護人 王永森 律師
蔡慧貞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8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孟章於偵查中及法院開庭時,均承認犯罪,且對於犯罪過程均已詳細說明,且與其他被告所述一致,況且 李瑞騰 據聞已於另案查獲,顯見被告已無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蔡孟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其涉犯重罪,涉犯販賣毒品之次數不只1次,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蔡孟章於本院雖供稱關於李瑞騰之相關情節,惟其於警詢、偵查中並未陳述有關於李瑞騰之事實,其供述有先後不一之情形,且所謂李瑞騰之人並未到案,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蔡孟章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2年2月8日裁定將其羈押,而查上項情事依然存在,至聲請意旨所謂:李瑞騰據聞已於另案查獲云云,毫無所據,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