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384號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確定終局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非受不利益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聲請再審。本件抗告人以原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1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而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原確定裁定係准許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對抗告人並無不利,其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因而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