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67號
112年度簡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瑩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1968、2088號),因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7、89號),爰均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合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瑩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111年度毒偵字第1968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111年9月15日」更正為「111年9月13日」;㈡111年度毒偵字第1968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至第8行「於111年10月10日23時許,在彰化縣○○市○○巷00號住處」應更正為「於111年10月16日2、3時許,在○○汽車旅館套房內(業經蒞庭之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㈢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經法院判處罪刑後,再犯本案4次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所為並非可取,然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自述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網拍業、其女友懷孕9個月,尚育有1女12歲之生活狀況(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68號卷第50頁)及檢察官具體各求處有期徒刑3月至5月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斟酌被告本案4次施用毒品犯行,衡酌該4罪間之罪質類同,犯罪時間間隔不長,並自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予以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扣案之煙草1包及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為0.111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為0.1331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紙在卷可佐;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其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當已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在如附表編號2、1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大麻、甲基安非他命經鑑驗而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當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宣告。至供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雖為被告所有,然均未扣案,且遭被告丟棄不知去向而滅失,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68號卷第49頁),無積極事證證明仍然存在,且性質上非違禁物,沒收徒增執行上之勞費,恐不符比例原則,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參考司法院頒布之「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111年度毒偵字第2088號起訴書111年9月12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陳瑩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壹參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2111年度毒偵字第2088號起訴書111年9月12日施用大麻部分陳瑩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壹壹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3111年度毒偵字第1968號起訴書111年10月16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陳瑩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11年度毒偵字第1968號起訴書111年10月16日施用大麻部分陳瑩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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