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有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有志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有志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而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6號裁定主文雖明示:「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本件定執行刑符合「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並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符合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所闡釋之例外情形,本件仍得再定應執行刑,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前曾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1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812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均為販賣第一級毒品、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轉讓第一級毒品、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相近,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則均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有別,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係於民國108年6月24日至同年7月23日間,附表編號6之罪犯罪時間則係於111年3月1日,另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未於本院指定之5日期間内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24日108年7月13日108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35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35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3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1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1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12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23日111年3月23日111年3月23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11號編號1至5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3日108年7月19日111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35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35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1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812號111年度易字第821號判決日期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111年11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412號111年度易字第82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23日111年3月23日111年12月26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11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84號編號1至5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