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2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四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當庭命原告於五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駁回,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