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625號
上 訴 人 徐佑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靜怡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