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郭錦賢┌───────────────────────────────────────────────────────┐│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六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甲○○│第一銀行忠孝路分行│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壹萬捌仟參佰元│TA九一二五八0││││││││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