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簡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營簡字第26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6370元,及其中新臺幣389487元部分,
自民國99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
幣3963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3月14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
下:
1.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2.利息計算:⑴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
述本金債權自99年2月4日起至99年3月10日止,按年利
率18.25%計算之利息共6816元⑵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
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9年3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共6816元。
3.前期未收利息:67元。
(二)詎自99年3月10日起,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依契約書第11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為確保債權,爰起訴請求等情。
二、被告抗辯:被告現仍無業中,對欠之金額有誠意攤還,惟年
息百分之20實對被告雪上加霜,無法負擔,被告願就積欠之
本金分期攤還,利息百分之20不計。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交易紀錄一覽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而被告對於其欠款
之事實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縱被告無力返
還等情不虛,亦不得作為減免償還之理由。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一節,已如前述,則被告對原告自應負清償之責。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本院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
、變賣前,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
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
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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