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919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 陳麗花
即被繼承人 許堯烊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
應補繳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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