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16號聲請人 廖碧玉 相對人國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慎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740建號房屋,經本院以民國86年桃院秀民執全八字第369號函囑託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下稱桃園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對聲請人提出假扣押之聲請,經本院以86年度全字第432號裁定准許,並以86年度執全字第369號執行假扣押,而以86年3月7日桃院秀民執全八字第369號函囑託桃園地政事務所就前開房地辦理查封登記在案,然聲請人已於87年3月10日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因有本院86年度執全字第870號併案查封而未啟封等情,經本院調取各該卷宗查閱屬實,堪可採認。相對人既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聲請人仍聲請命其限期起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