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30號上訴人 鄧彬成 被上訴人 歐芷柔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 律師官寧郁律師被上訴人王偉倫(即王茂健之繼承人)
王偉棻 (即王茂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
1月7日下午3時6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彭怡蓁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