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64號原告 岳創輝 被告 葉文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桃交簡第36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吳天明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