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拍字第1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洪文成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擔保債務人聖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聲請人具狀陳報聖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然所陳報聖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洪文華已於民國109年6月2日死亡,債權人未提出其最新法定代理人及可合法送達之住址,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