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 蔡芃 相對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9年度桃簡聲字第58號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5,000元為相對人擔保後,得停止執行,並以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204號提存事件(下稱系爭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訴訟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於系爭提存事件提存之擔保金5,000元,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49號裁定准許返還聲請人確定,有上開裁定及電話查詢紀錄表可佐,聲請人已得依上開裁定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無必要再向本院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