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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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庚○
戊○○己○○丁○○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摩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