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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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代理人 戴碧歧 債務人 唐茂昌 即 唐國才 之繼承人債務人 唐宗麒 即唐國才之繼承人債務人 唐慶玲 即唐國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唐國財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唐國財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