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06號上訴人京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奕震 訴訟代理人 趙玲玉 被上訴人 蔡逸斌 訴訟代理人 林子超 律師複代理人 張耀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
2項亦有明定。
二、被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一)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就基地、建物部分,依序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以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5年信義字第095050號收件,民國105年8月11日登記之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二)上訴人應將前項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塗銷等語(本院卷第145頁)。
三、經查,系爭土地於106年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69萬7,
326元(100地號土地部分)、47萬9,000元(100-1地號土地部分),有臺北市地價查詢多功能服務系統查詢表可參(本院卷第299至300頁),堪認系爭土地於起訴時(106年6月)之價額為5,031萬244元(計算式:854×6.950/100,000×697,326+268×6,950/100,000×479,000=50,310,24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系爭建物依主體構造種類、地上樓層數、屋齡、建物面積(含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面積)狀況,按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核算,於起訴時之建物現值價額為993萬3,063元,有系爭建物使用執照存根、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查詢表可參(本院卷第300至301頁),是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合計為6,024萬3,307元(計算式:50,310,244+9,933,063=60,243,307);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乃債權最高限額1,500萬元,茲有系爭不動產謄本、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可憑(本院卷第9至20、163至164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規定,被上訴人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訴訟標的價額均應核定為1,500萬元。又被上訴人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請求,訴之經濟目的暨因訴訟所獲利益乃屬同一,屬訴訟標的互相競合情形(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一)決議意旨參照),揆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範意旨,訴訟標的價額應擇一以1,500萬元核定。
四、上訴人就其原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萬,依首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徐淑芬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一)基地部分:┌──┬──────────────────┬──┬────┬───────┐│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權利範圍││├───┬────┬──┬──┬───┤│方公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臺北市│信義區│逸仙│二│100│建│854│10萬分之6,950│├──┼───┼────┼──┼──┼───┼──┼────┼───────┤│2│臺北市│信義區│逸仙│二│100-1│建│268│10萬分之6,950│└──┴───┴────┴──┴──┴───┴──┴────┴───────┘
(二)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門牌│樣主要├──────────┤│││││建築材│樓層面積││││││料及房│合計││││││屋層數│││├──┼─────┼───────┼───┼──────────┼─────┤│1│臺北市信義│臺北市信義區逸│12層鋼│地下層:616.16│全部○○○區○○段二│仙段二小段100│筋混凝│合計:616.16││││小段第176│、100-1地號│土造│││││建號│-------------│││││││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1段186號│││││││地下室││││├──┴─────┴───────┴───┴──────────┴─────┤│共有部分:││同區段185建號,應有部分1萬分之635│└─────────────────────────────────────┘